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實施嚴格的處罰制度 污水處理等
2020-05-21 來自: 瀏覽次數:111
2016年12月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水法修正案”)。
一、污染企業有望被罰到傾家蕩產
相比08年水法,本次水法大幅提高了水污染事件的罰款規模,絕大部分污染處罰標準上調1倍,例如對違反水法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原法規處以10-50萬元罰款,修正案處以20-100萬罰款。
明確了排污許可制度的核心地位,針對違反排污許可制度制訂了可能使企業破產的處罰制度。例如,違反本法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和排污、補辦排污許可證,并處每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處罰自無證排污日起至停止排污日連續計算。針對按日處罰的標準亦提升,例如在檢查中發現排放監測數據與臺賬記錄不一致的,執法人員可以責令排污單位作出說明并提供證據。未能證明其合法排污的,可被認定排污行為違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每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修改了部分污染事件的處罰方式,擁有了將企業罰款至破產的能力。例如,原法規規定對造成一般或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20%計算罰款,水法修正案規定處以直接損失的 1-3倍罰款;對重特大事故的罰款標準由直接損失的30%上調至3-5倍。
從源頭到末端,對每一個可能出現污染的環節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包括源頭對環評、未批先建、政府部門的潛在處罰,對超標、無證、違證排污的處罰,對違反各種規定,違規向農田、水域、保護區等排污、違規開采地下水的處罰等。此外,針對部分水環境污染,在罰款之外,要求企業針對所造成的污染采取環境修復措施或承擔修復費用,提高企業違法成本。
二、利好污水處理與環境修復技術先進的企業
我們認為,本次水法修正案的通過為未來水環境質量管理、水污染治理提供了、細致的法律保障,同時明確了未來水環境質量的監管思路、管理體系與監管手段,對社會上各種水污染主體將起到的震懾作用。針對現有水環境質量仍然不佳的現狀,各地在“十三五”末期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的目標需要對存量污染、各種潛在污染投入巨資進行治理,這部分資金來源一部分依靠社會資本,另一部分將依賴環保部門依據本法進行的處罰,對未來地方政府持續性投入生態環境治理提供堅實幫助。本次水法修正案的通過利好擁有先進的污水處理與環境修復技術,并能夠針對各種水環境進行治理、修復的企業